公安部门组织就业的老年职工救济

根据1980年国务院批转北京市关于公安部门组织劳动就业的职工落实政策的报告中规定,1960年经北京市批准,由市公安局为维护社会治安、减少社会犯罪因素建立的两个组织劳动场所,其组织对象,是社会上无业的闲散人员,属于就业性质,按国营职工待遇。把这些组织劳动就业的职工戴上“强劳”或“解除强劳”帽子,混同“三类人员”对待是错误的,应当平反纠正,落实政策。对于其中老弱病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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