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无依靠老弱孤寡残疾者医疗

1980年2月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申了城乡困难户及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者治病的医疗费用救济规定,1962年7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对非灾区患有其他病的群众医疗,应由本人自理,但对于少数没有依靠、生活困难的老弱孤寡残疾等群众的医疗,可以在农村社会救济费内酌情予以补助。1974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农村困难户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或合作医疗费解决。个人解决有困难的,经群众评议,由社、队给予帮助,社、队解决不了的,除有专门规定者(如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外,应从社会救济费中适当给予补助。城镇社会救济对象的医疗欠费问题,亦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总之,要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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