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

1983年3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对已实行带生活费回家养起来的老病残人员,宣布转业安置后,原经济待遇不变,仍由原劳改就业单位定期拨款,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按月支付。对他们不再发给安家、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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