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规定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就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问题联合发出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央关于要结合企业体制的改革,将大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物质生活待遇问题解决好的指示以及照顾好离休老干部的精神,对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处(县)级待遇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本着不高于1982年11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的规定,结合企业干部的实际情况,根据下列精神研究办理: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 ......

上一篇:提高待遇的规定
下一篇:工资改革后提高待遇的规定

相关新闻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