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待遇的规定

根据党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1982年11月,中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含14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含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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