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退休

根据1983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①退休条件。志愿兵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年满55周岁的予以退休。②退休安置。志愿兵退休时,应征求本人意见,安置在其依靠的直系亲属(爱人、子女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移交地方后,由安置地区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对于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已按规定退休的志愿兵,如需建房时,安置部门尽量在其有亲属照顾的居住地分散建房安置。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1975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部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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