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安置

根据1983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①要求在城市安置,属于就地、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区安置的,一般应予接收。②要求到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该地、市是中小城市(50万人口以下),一般应予接收。③要求在大城市(50万人口以上)安置,如父母身边无直系亲属、干部未婚或干部身边无子女的,一般应予接收。④从外地进北京、上海、天津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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