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休养所

根据1979年3月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管理机构的规定,凡集中安置15户以上离休干部的点,可设立管理机构,称为离休干部休养所。1983年9月,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凡集中50户以上离休干部的点,可设立服务性的离职干部休养所。其等级不宜过高。50户以上的所为团级单位(所的正职领导,99户以下为副团职,100户以上为正团职)。现有的49户以下的干休所,能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尽量合并,不能撤销合并的改为营级单位。以后新建49户以下的点,不再成立干休所机构,由就近单位或干休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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