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原则

1985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离休干部夫妇只给一方分配住房,按职务高的一方住房面积标准分配。在离休干部安置地点,其配偶已分配住房,且面积不低于离休干部面积标准的,一般不再分配;反之仍应分配住房,但应将原房交回,不得同时占有两处住房;对人口较多居住拥挤的营职以下干部,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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