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的子女安排

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废止“子女顶替”制度。但考虑到部分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的实际情况,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未被录用的,仍应留在农村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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