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边科技人员退休后的安置去向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规定: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安置。除京、津、沪从严控制外,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并给以方便。这里,边远地区包括西藏的全部,新疆、青海、内蒙、宁夏、甘肃、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黑龙江、吉林等省、自治区内的边疆国境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高原地区及生活特别艰苦的地区,共600多个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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