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退职办法的形成

建国后,干部和职工人数急剧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弱病残人员逐步增多。为了妥善安排照顾老弱病残人员,保持职工队伍精干,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国家除实行退休制度外,还制定了退职的有关办法。新中国最早的退职办法是1951年11月发布的,条件是参加革命满三年,因年老(55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的革命工作人员。1952年在实行劳保条例的国营企业及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随属单位内,工作职员身体衰弱不能坚持工作,而又不符合养老条件的,也实行了退职的办法。退职办法从开始形成到今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1年到1955年,主要条件是丧失工作能力而又不够退休条件的职工。机 ......

上一篇:退职干部与离休
下一篇:退职生活费

相关新闻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