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休干部因工去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985年12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未作修改之前,国营企业职工因工去世,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家住6类工资区城市(包括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按25元至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30元至35元掌握;家住农村的,补助标准可适当低些。其他各类工资区,可以参照6类工资区的标准,根据地区工资差别确定本工资区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这项规定的执行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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