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底以前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调整待遇的实施办法

调整对象是:1981年以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以下简称为这部分离休干部)。从1991年9月1日起,这部分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分别作以下调整: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加本人工资、离休费。①按总政、总后1988年的有关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年的有关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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