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费

国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的干部,离休时的待遇基数,地方离休干部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军队离休干部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退休的军队干部改办离休,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核实后发给。对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提高部分不再发给。在1980年10月国家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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