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有“三种人”错误或罪行的老干部的处理

1984年7月中共中央规定,犯有“三种人”的错误或罪行,现已离休或已达到离体年龄的老干部,凡在历史上曾经为党、为人民作过贡献,对所犯错误做了检讨,不再搞派性活动和包庇“三种人”的,处理可以适当从宽,是党员的可以保留其党籍。态度恶劣的要从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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