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安置的承办和审批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有的省、区、市已下放权限),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的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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