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英语为Civil law,法语为droit civil,德语为Burger liches)都是从市民法转译来的。按照许多民法学者的观点,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学习西方立法,将法国、德国的“市民法”概念引入日本,并借用汉字将其译为“民法”,我国使用的“民法”一词正是从日本传进来的。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民法”的概念通常包含以下三种含义:第一,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民事成文的法典、法律、法规、条例等等;第二是指民法典,即将民法中的各种制度系统地编纂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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